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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幾天有人問我民商事訴訟案件開庭的具體流程是怎么樣的?當然不止律師,很多沒有打過官司的當事人也是不清楚的,在這里,我們詳細的為大家講一下。
1、宣讀紀律
2、介紹組成和核對身份
簡易程序:審判員、法官助理(可有)、書記員
普通程序:合議庭(長、員)、法官助理(可有)、書記員
當事人:身份信息、是否到庭
代理人:身份信息、授權權限、授權材料、是否到庭(法定代表人和法定代理人也需要基本材料,法人身份證明、家長關系證明或民特字判決等、身份證復印件等)
PS:注意一下對方的授權權限、授權能力、律師資質等是否到位,有問題可以指出
3、庭前詢問
以下是常問流程內容,多數已經事先打好筆錄,法官不一定會挨個問。
1)授權委托是否真實?
2)舉證真實以及是否明確責任?
3)是否收到起訴狀副本、傳票等告知材料?
4)對庭審組成有無意見和是否申請回避?
5)對今天開庭有無異議?
6)是否自愿放棄舉證期、答辯期?
7)告知簡易、小額、普通的性質
1)原告陳述訴求和事實理由
2)被告答辯
3)舉證質證
4)法官提問
答:真實
答:真實,清楚了
答:收到了。(有時候簡易程序是電話通知開庭不寄傳票,也有可能是當事人轉交傳票等,不要傻乎乎地盯著錄像和直播對法官說我沒收到、沒給我寄)
確應申請回避要指出,免得后顧之憂。
一般是在與傳票時間不符的時間開庭時,會進行詢問,答無異議即可。
一般是雙方協商來院提前開庭時(多為調解)會詢問,此時舉證期答辯期未到,應陳述自愿放棄。
一般在小額訴訟案件開庭時,會特別告知本案一審終審。
4、法庭調查
如上,有時間觀念,有必要簡略時可以簡略。
如果需要當庭變更訴訟請求,應該同樣明確化,比如:利息的計算時間起止、計算標準、計算基數,主張新的XX費用的證據也應該隨后舉示。
如果需要撤回對被告、第三人的起訴,最好是提前告知法院并出申請書,避免對法院和相關方造成不必要的工作壓力和應訴負擔。
如果是被告方想要調解,此時即可當庭表示愿進行協商以及協商方案。
正常答辯時,因有邏輯條理:先大概說是否同意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是認諾、部分自認還是完全失實,再往下闡述分點。舉例:原告起訴欠款100萬,要求三分利,首先應說答辯借款一事是否屬實。比如說借款一事屬實,再說其實沒有借這么多、約定利息是兩分和已經還了多少、再即便如何訴訟時效也過了等,再比如說根本就不承認這個借款,說原告只有借條但是這筆錢實際沒有交付。
舉證應有邏輯性(時間順序、主從順序、證明力順序、證明范圍大小順序、類別順序等)。
質證應圍繞證據的三性(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和證明力有無、大小論述,先提綱掣領地表示對三性的定論,然后再闡述認可或者不予認可的原因。特別是被告,庭前如果已經收到了部分證據,可以就該部分證據準備好書面質證意見。
少說對一個證據的X性不確定,要么當場核實、要么庭后光速核實、要么說法時附條件成就地進行認可(比如如果對方繼續提交XX內容,我方可予認可)。
這個環節并不是固定的,如果案件至此法官覺得有一些問題還不清晰,就會向各方展開詢問。法官在提問中關心的問題,往往就是最要注意的問題。
沒有明確的主張內容(標準是什么、依據是什么)
案件還未核實的細節
確認對部分事實雙方的一致性
案件的主要爭議點和各自證明情況
5、法庭辯論
神仙打架還是菜雞互啄,主要就看法庭辯論了。法庭辯論的核心一定是圍繞案件的主要爭議點,而不是再機械復讀之前的內容。
要么是鞏固我方的證明力,要么是削弱對方的證明力。可以針對對方觀點的矛盾點進行反駁(對方自相矛盾、對方引用法律錯誤或不全、對方說法不符合行業規律和生活經驗常識等),再結合本方進行鞏固(被打的地方圓圓場,有利的地方再強化)
如果還要舉出新的證據,可以恢復法庭調查(本次或者下次開庭)。
6、最后陳述
原告一般是請求判如所請,被告一般是請求駁回,如無必要,沒有必要重復在辯論等環節的發言,如果有必須補充的,也可以做最后陳述。
7.核對筆錄
核對筆錄時,無權對其他人的發言做出改動,不要搞出覺得要改對方發言的烏龍。如果認為筆錄記載不客觀、有偏向,也不能直接改動他人的部分,而是表達抗議并在庭后向庭、院領導和院職能部門提出舉報。
在核對自己的發言時,如果認為自己的發言需要補正,最好在對方的見證下(以免后續產生不必要的糾紛),當場向法庭提出申請并補正,同時在改動處簽字或捺印。
庭審筆錄在審理過程中一般可查閱但不予復印,如有回律所進行工作總結、為下次開庭做準備的需要,可申請對部分內容進行拍照,也可以預約閱卷,取決于案件承辦法官是否應允,各地各院要求不同。
開庭筆錄應當逐頁簽字,并載明時間。如代理人出庭,不簽署委托人名,而是代理人名。如都出庭,則出庭者都應當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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