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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訴訟請求,是指當事人將先前提出的訴訟請求更換為新的訴訟請求,包括原告訴訟請求的變更、被告反訴請求的變更、第三人參加訴訟的訴訟請求的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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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一條原告可以放棄或者變更訴訟請求。被告可以承認或者反駁訴訟請求,有權提起反訴。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56條規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辯論結束前,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并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合并審理。
3、《證據規定》第三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出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第三十五條規定:訴訟過程中,當事人主張的法律關系的性質或者民事行為的效力與人民法院根據案件事實作出的認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規定第三十四條規定的限制,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可以變更訴訟請求。當事人變更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指定舉證期限。
二、變更訴訟請求的提出
(原告)時限:舉證期限屆滿前變更,or 法院告知變更。
三、增加訴訟請求的提出
時限:法庭辯論結束前。
四、反訴的提出
時限:法庭辯論結束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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