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NOVATION & CREATION
學法之后會覺得有什么改變?可以說是法學這一學科的特征,也可以說是法學的學習對個人性格和看問題視角的塑造。
理性和邏輯之美:
一提到法學,給人的第一印象就是能記住法條的強大記憶力,這是種對物的“偏見”。
法律要求邏輯的思辨,但又不同于亞里士多德“形而上”地將“思辨”區別于“實踐”;
相反,法律的生命恰恰在于實踐,是理性和邏輯的實踐。
但純粹理性的“工具人”又是不可取的。
感性的、有血有肉的生命之美:
法律邏輯只是生活的一部分,生活中并非遇事都講邏輯;
法律關系也只是生活中一部分社會關系的權利義務法定化,還有很多理性和邏輯所解決不了的問題,必須站在人性之美的角度思考出路;
民法中公序良俗就是在這樣的背景下,站在生活中絕大多數“一般人”的角度對特定行為施加法律評價;
司法當然也只是多元化定份止爭的一種途徑,生活中一頓飯局能解決的問題,誰愿意去花錢費時間。
既然法律必然建立在生活之上,要想在這條路上走得更遠,就必須有足夠的生活經驗。
這便引出了我個人對法律最感興趣的一個因素,也是隨著時間的推移和經驗的積累,體會愈加深刻的一點:開放的思維,和不設限的想象力。
為了更好的說明這個問題,舉個對比:
同段位的“法律人”,以律師行業為例,勤勤懇懇,把某個法律關系利弊的方方面面都想全,勉強打平。他們掙著類型化案件在行業標準上下的代理費,可他們遇到新類型的案件很難突破思維的瓶頸,難以著手。
相比較而言,高段位“法律人”的降維打擊,是在原本就更加豐富的社會經驗基礎上,充分釋放想象力來最大化這種生活經驗的差距。在他們看來,新類型案件無非也就是證據收集和說理的問題,并不存在思維上的障礙。同時,新類型案件的代理費往往不菲,恰恰就是思維的差異直接決定了收入的差距。
當然,以上這點不僅只適用于律師等法律實踐行業,同樣適用于法學理論從業者等其他法律共同體。
社會現實在不斷發展,法律人每天都能接觸新事物。
—— 理論全是灰色,唯有生命之樹常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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